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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層下陷區 養水種電為國土復育 優良農地種電 變成環境災難

 

地層下陷區 養水種電為國土復育 優良農地種電 變成環境災難
本文摘要:部分政治人物與綠能業者卻打著解決農業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的理由,選在台灣最精華的稻作與雜糧生產地帶架設綠能設施推廣「農地種電」,不但排除了水田補注地下水的可能,點狀式的綠能發電建築設施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將來若如宜蘭狗籠農舍,廣泛在彰雲平原冒出,反而可能加劇地表荷重而惡化地層下陷,遑論農地種電可以達到國土復育的效果。
 

上下游新聞市集日前揭露「農地種電」是「假發展綠能之名,行掠奪優良農地之實」,在網路上也引發正、反不同看法。支持農地種電一方的論點主要以屏東縣的「養水種電」為例,認為選擇農地種電的區域都屬於地層下陷區,與其讓農業超抽地下水破壞環境,不如大力推廣農地種電,一方面讓農民領取比務農還高的租金收入,另方面可解決農業超抽地下水的問題,土地也可避免農藥的毒害。

雲林縣水林鄉公所主任秘書李明岳最近就遇到許多打著「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備」旗號的「農地種電」申請案。申請者經常舉屏東的「養水種電」為例,宣稱「農地種電」是對農民收入、農業創新與維護土地的三贏做法。不過李明岳深入研究發現,目前在雲林掀起的農地種電熱,跟屏東推動的養水種電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屏東養水種電 從國土復育出發

李明岳說,屏東的「養水種電」計畫,真正全名叫「屏東縣政府嚴重地層下陷區與莫拉克風災受創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專案」,是以國土復育為出發點,把受到地層下陷導致海水倒灌而鹽化不適合農作的耕地,或是輔導抽取地下水養殖的漁民轉型,透過整體規劃綠能產業示範專區的方式,引進太陽光電產業。

屏東縣府規劃媒合太陽光電業者向魚塭塭主或農地鹽化的地主承租土地,由綠能公司給付高於種植蓮霧或水產養殖收益的租金,同時雇用當地農漁民維運太陽光電設備,而綠能業者透過太陽光電所生的電力由台電收購後所獲利益,也必須繳交一定比例的回饋金給屏東縣府。

雖然養水種電的租約長達20年,但透過屏東縣府出面整合地主與塭主,讓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可以達到規模經濟,提高綠能業者投資意願;對農地或魚塭受到莫拉克風災毀損的農漁民來說,養水種電的租金收入優於種植蓮霧或養殖漁業,等於間接輔導轉業,不再超抽地下水;對國土環境來說,20年間透過大自然力量回填下陷的土地,將來恢復農業生產亦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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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沿海地層下陷區的土壤鹽化嚴重不利耕種(右)浮力式太陽能電板,架在原本的魚塭(圖片來源:莫拉克新聞網。攝影/李孟霖)

雲林農地種電 優良農業區變相離農

李明岳表示,屏東的養水種電可說對莫拉克受災農漁民、綠能產業與國土復育達成三贏,但雲林現在流行的「農地種電」熱,卻是綠能業者打著農業經營農業設施的名義,申請綠能發電。

李明岳在水林鄉公所審查農地種電申請者提出的建築執照時,發現許多透過雲林縣政府核准容許設置的農業設施,不是經營計畫配置圖過於簡略,甚至連配置圖都沒有,造成鄉公所審查困難。

李明岳指出,目前雲林縣的農地種電缺乏整體整體規劃,放任業者自行與擁有農地地主接洽,不但造成太陽光電設備四散在農業區,破壞農地坵塊與農業環境的完整性,更引人爭議的是,這些「農地種電」案件根本不符合農委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當中規定的「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備」定義,淪為「太陽光電設施附屬農業生產」。

雲林地層下陷肇因建設不當 農業卻背負罪名

除此之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的主因,與屏東沿海鄉鎮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完全不同。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的《由水文地質與地下水關係研析土地利用之方向─彰雲高鐵沿線地區》研究報告指出,雲林地區抽取地下水雖然以農業用水為大宗(佔65.1%),但生活及工業等大用戶也佔了34.9%,尤其大用戶抽用地下水的深度較深,是本區域地層下陷的最大威脅。

這份報告也指出,彰雲地區地層下陷中心逐漸由沿海向內陸轉移,雲林縣的部分近年集中虎尾鎮、土庫鎮及元長鄉,尤其以高鐵在土庫鎮與省道台78號快速道路交會路段區域的地層下陷最嚴重,原因與台78號快速道路路堤採取填土方式施工,導致地表負荷過重有關。

水利署這份委託報告最後指出,若要減緩彰雲地區地層下陷的問題,除了要「避免大區域、大規模之加載開發行為」,針對嚴重地層下陷區域,制訂高鐵沿線之開發管制法規,對於目前已編定的工業區及特定大用水戶,進行地下水水位及地層下陷的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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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過重交通建設、工業大戶抽深層地下水,導致雲林內陸地層下陷

雖然水利署的委託報告,指出工業大戶超抽深層地下水與大規模的加載開發行為,是近十年來造成彰雲地區內陸地層下陷的最大威脅,但目前主流論述,卻仍把水稻視為高耗水的產業,農民抽用淺層地下水,更被當作彰雲地區地層下陷的主因。

其實農委會2006年即委託台灣大學團隊進行「水田公益機能之評估」,分析發現農業灌溉用水所帶來的效益不僅只是生產農作物,對環境維護更具有實質助益,因為除了灌溉農作物,這些用水有一部份也會入滲土壤補注地下水。

此外,淡江大學水資源管理與政策研究中心也曾研究計算,水稻耕作長時間維持湛水狀態,灌溉用水會經由垂直與側向入滲進入地下水體,若以彰雲地區每期作稻作的水田用水量以每公頃1萬立方米推估,民國99年水稻田兩期稻作面積所需要的灌溉用水量約9.09億噸,從田間入滲回地下水量為3.93億噸,所占比例為43.2%。

這項研究進一步計算,彰雲地區農業抽取地下水灌溉每年約7.11億立方米,若依照入滲量與灌溉用水量的比例,可推算經由灌溉入滲型態回到含水層中之水量,每年最大值應達3.07億立方米。因此農業灌溉用水其抽取地下水部分,相較於工業及民生用水之抽水型態,對於構成地層下陷成因之比例,應相對輕微。

從農委會到經濟部的委託研究報告,都指出農業並非造成雲林地區地層下陷的元凶,水田還可以適度補助地下水,反而是不當的交通建設對地表的負重與工業大戶抽取深層地下水才是造成雲林內陸地層下陷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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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種電規避環評 變成環境災難?

但部分政治人物與綠能業者卻打著解決農業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的理由,選在台灣最精華的稻作與雜糧生產地帶架設綠能設施推廣「農地種電」,不但排除了水田補注地下水的可能,點狀式的綠能發電建築設施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將來若如宜蘭狗籠農舍,廣泛在彰雲平原冒出,反而可能加劇地表荷重而惡化地層下陷,遑論農地種電可以達到國土復育的效果。

對照雲林縣直接把「結合綠能設施當成農業設施」核准業者的農地種電申請,僅有一水之隔且同以農業為主的嘉義縣,對於農地種電申請卻抱持極為謹慎的態度。

嘉義縣農業處對於提出農地種電的申請者,都要求必須在申請書中承諾「農作終止日,發電終止時」的條款,否則不予審核通過。據悉,大部分綠能業者看到這項要求,紛紛打消在嘉義縣發展農地種電的念頭。

嘉義縣農業處長林良懋觀察,目前最常見到的農地種電類型,主要為斜屋頂鐵皮屋加太陽光電設施,這不但搶奪了大部分農作物生長最需要的陽光,實測棚下光度,根本不到陽光自然照射的10%,而且某些農業大棚附屬發電設施,竟然沒有裝設灌溉設備。他質疑,綠能業者宣稱此舉為農業科技創新,問題是這種大棚下方連雜草都生長困難,又如何稱為「農業設施」?

林良懋說,去年農委會有意修改行政規定放寬農地種電時,他就建議針對農業設施附屬太陽光電設備訂定「審查作業要點」,讓各地方政府有作業準則可遵循與規範,避免中央與各縣市政府認知標準不同,造成農民與綠能業者困擾。但他的提議未獲重視,結果修法放寬一年後,各種在優良農地上打著「農業設施」為名的綠能亂象開始叢生。

林良懋表示,台灣發展綠能應該優先利用農業邊際或耕作困難的土地,否則為了去化太陽光電業者的庫存壓力而將農地種電包裝成環保永續的形象,一旦泡沫神話破滅,所遺留的惡果將由農民、納稅人、產業與土地環境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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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某綠能業者宣稱結合太陽光電的溫室內部可種瓜果,結果室內光照不足,僅能勉強種小葉菜類農作物,而且生長期較一般溫網室作物還長(攝影/汪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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